第九章 深化農業農村改革 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
聚焦激活農村資源要素,尊重基層和群眾創造,加快推進農村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促進要素更多向鄉村集聚,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第一節 暢通城鄉要素循環
推進縣域內城鄉融合發展。統籌謀劃縣域產業、教育、醫療、養老、環保等政策體系,加快推進縣鄉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護一體化。賦予縣級更多資源整合使用權,強化縣城綜合服務能力,增強縣城集聚人口功能,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促進農民在縣域內就近就業、就地城鎮化。積極推進擴權強鎮,規劃建設一批重點鎮,把鄉鎮建設成為服務農民的區域中心。
促進城鄉人力資源雙向流動。建立健全鄉村人才振興體制機制,完善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建立健全城鄉人才合作交流機制,推進城市教科文衛體等工作人員定期服務鄉村。允許入鄉就業創業人員在原籍地或就業創業地落戶并享受相關權益,建立科研人員入鄉兼職兼薪和離崗創業制度。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體系,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相關政策,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年度指標分配同吸納農村轉移人口落戶數量和提供保障性住房規模掛鉤機制,促進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健全農戶“三權”市場化退出機制和配套政策。
優化城鄉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規范交易規則,完善有償使用制度,構建統一的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臺,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規范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完善審批實施程序、節余指標調劑及收益分配機制。完善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政策,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優先保障鄉村產業發展、鄉村建設用地。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以鄉鎮或村為單位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鼓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進行復合利用,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民宿、農產品初加工、農村電商等。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認定機制,縮小土地征收范圍,規范征地程序。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鼓勵各地根據地方實際和農村產業業態特點探索供地新方式。探索建立補充耕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
引導社會資本投向農業農村。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改善鄉村營商環境,引導和鼓勵工商資本投入現代農業、鄉村產業、生態治理、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建立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指引目錄制度,發揮政府投入引領作用,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撬動金融資本、社會力量參與,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前提下,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作為投資重點,拓展鄉村建設資金來源渠道,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引導大中型銀行進一步下沉服務重心,優化縣域網點設置。
第二節 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穩步推進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有序開展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試點,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豐富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的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數據庫和應用平臺,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與承包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機制。探索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網簽制度,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
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加快建立依法取得、節約利用、權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有序、管理規范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分置有效實現形式。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作為宅基地資格權人依法享有的權益,防止以各種形式非法剝奪和限制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尊重農民意愿,積極穩妥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規范開展房地一體的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加強登記成果共享應用。完善農村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村宅基地數據庫和管理信息平臺。
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主體和權能。嚴格管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用途。允許農村集體在農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償收回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健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合法權益。
第三節 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
優化農業補貼政策。強化高質量發展和綠色生態導向,構建新型農業補貼政策體系。調整優化“綠箱”、“黃箱”和“藍箱”支持政策,提高農業補貼政策精準性、穩定性和時效性。加強農產品成本調查,深化調查數據在農業保險、農業補貼、市場調控等領域的應用。
健全政府投入保障機制。推動建立“三農”財政投入穩定增長機制,繼續把農業農村作為一般公共預算優先保障領域,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支持農業農村力度。制定落實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考核辦法,確保按規定提高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督促推進各地區各部門進一步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加大地方政府債券支持農業農村力度,用于符合條件的農業農村領域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