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上級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項目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二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家安全、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生產監管、金融監管、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及相關環保要求等,對項目進行監管。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生產監管、行業管理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項目進行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原則,依法獨立審貸。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通過在線平臺登記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第四十四條 各級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以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生產監管、工商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互通共享。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完成投資、竣工等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在線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當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四十六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并納入我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一)應申請辦理項目核準但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告知備案機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不按照核準內容組織實施的;
(五)項目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完成投資、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或備案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準的;
(四)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的,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準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八條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以及相關手續辦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以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企業投資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備案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備案,并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依據國務院《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一)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
(二)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
(三)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