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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工作導則的通知(甘政辦發〔2017〕37號)
來源: | 作者:tseccadmin | 發布時間: 2019-12-05 | 4857 次瀏覽 | 分享到: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工

作導則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7〕3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省屬有關企業:

《甘肅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工作導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操作流程,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2231號)、《財政部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財金〔2016〕90號)、《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甘發〔2016〕33號)等,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全省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市政工程等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及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采用PPP模式運作的項目。

第三條 實施方式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許經營和政府購買服務兩類。新建項目優先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設計—建設—融資—運營—移交(DBF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方式。存量項目優先采用改建—運營—移交(ROT)、轉讓—運營—移交(TOT)等方式。同時,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及項目特點,積極探索、大膽創新,靈活運用多種方式,切實提高項目運作效率。

第四條 職責分工

由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財政、規劃、國土以及本導則第二條 涉及領域的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PPP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操作規程,建設管理PPP項目庫,管理PPP引導資金,完善價格調整機制,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項目。

財政部門負責項目涉及的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財政資金預算安排,控制防范財政風險。

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負責遴選、發起項目,組織實施方案聯審,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項目儲備

 

第五條 建立PPP項目庫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做好PPP項目儲備、動態管理、實施監測等工作。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項目庫PPP項目儲備模塊),建立本地區本行業PPP項目庫,并按照要求統一納入國家有關部門PPP項目庫。項目入庫情況將作為安排政府投資、確定與調整價格、發行企業債券、實行資產證券化及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納入年度實施計劃

列入PPP項目庫的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滾動實施、分批推進。對于需要當年推進實施的PPP項目,應納入各地區各行業PPP項目年度實施計劃。需要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的PPP項目,應當納入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

 

第三章 項目論證

 

第七條 確定實施機構和政府出資人代表

根據項目性質和行業特點,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相關單位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負責實施方案編制、社會資本方選擇、合同擬定和簽署、建設運營監管和移交等工作。鼓勵地方政府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PPP項目,并明確政府出資人代表,參與項目準備及實施工作。

第八條 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對于擬采取PPP模式實施的項目,應在項目識別或準備階段,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第九條 實施方案編制

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的PPP項目,應按照“風險分擔、收益共享、激勵相容”的原則編制實施方案,確保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權利義務對等,政府支出責任與公共服務績效掛鉤。

實施方案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運作方式、社會資本方遴選方案、投融資和財務方案、建設運營和移交方案、合同結構與主要內容、風險分擔、保障與監管措施等。

實施方案編制過程中,應重視征詢潛在社會資本方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引導社會資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預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場的投資回報機制。如果項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費用,要取得價格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

第十條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

政府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參與的PPP項目,按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批,由具有相應項目審批職能的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政府采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參與的PPP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核準或備案。

實行核準制或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根據《甘肅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及相關規定,由相應的核準或備案機關履行核準、備案手續。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后,實施機構依據相關要求完善和確定PPP項目實施方案。

納入PPP項目庫的投資項目,應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明確規定可以根據社會資本方選擇結果依法變更項目法人。

第十一條 實施方案審查審批    

按照“多評合一,統一評審”的要求,根據項目性質,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價格、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審計、法制等政府相關部門,對PPP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聯合評審。必要時可先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議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評估意見,然后再進行聯合評審。

通過審查的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報同級政府審批。未通過審查的,可在調整實施方案后重新審查經重新審查仍不能通過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二條 合同草案起草

PPP項目實施機構依據審查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項目主合同和相關附屬合同(如項目公司股東協議和章程、配套建設條件落實協議等)。PPP項目合同主要內容參見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甘肅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版)》。

 

第四章 社會資本方選擇和合同簽訂

 

第十三條 社會資本方遴選

項目實施機構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階段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投資能力、管理經驗、專業水平、融資實力并且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其中,擬由社會資本方自行承擔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必須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在遴選社會資本方資格要求及評標標準設定等方面,要客觀、公正、詳細、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視民間資本和外商投資。鼓勵社會資本方成立聯合體投標。鼓勵設立混合所有制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方遴選結果要及時公告或公示,并明確申訴渠道和方式。

第十四條 PPP合同確認談判

PPP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需要組織項目談判小組,必要時邀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支持。

談判小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方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方進行合同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選社會資本方。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方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并根據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

第十五條 PPP項目合同簽訂

PPP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相關規定做好公示期間異議的解釋、澄清和回復等工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將PPP項目合同報送同級政府審核。政府審核同意后,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方正式簽署PPP項目合同。

需要設立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正式設立后,由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正式簽署PPP項目合同,或簽署關于承繼PPP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第五章 項目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公司設立

社會資本方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資人代表的,項目公司由政府出資人代表與社會資本方共同成立。項目公司應按照PPP合同中的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設立。項目公司負責按PPP項目合同承擔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等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除PPP項目合同另有約定外,項目公司的股權及經營權未經政府同意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變更

PPP項目法人選擇確定后,如與審批、核準、備案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應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項目融資及建設

PPP項目融資責任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項目所在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不應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的融資提供擔保。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未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約要求,必要時可提出終止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建設應符合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工程建設成本、質量、進度等風險應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政府方及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PPP項目合同及有關規定,對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履行PPP項目建設責任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運營績效評價

PPP項目合同中應包含PPP項目運營服務績效標準。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PPP項目合同約定,定期對項目運營服務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取得項目回報的依據。

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制訂應對措施,推動項目績效目標順利完成。

第二十條 項目臨時接管和提前終止

在PPP項目合作期限內,如出現重大違約或者不可抗力導致項目運營持續惡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時,政府要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必要時可指定項目實施機構等臨時接管項目,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項目恢復正常運營。不能恢復正常運營的,要提前終止,并按PPP合同約定妥善做好后續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移交

對于PPP項目合同約定期滿移交的項目,政府應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按照合同約定,在合作期結束前一段時間共同組織成立移交工作組,啟動移交準備工作。

移交工作組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的移交標準,組織進行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保證項目處于良好運營和維護狀態。項目公司應按PPP項目合同要求及有關規定完成移交工作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 PPP項目后評價

項目移交完成后,項目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可組織開展PPP項目后評價,對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響和可持續性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及時反饋給項目利益相關方,并按有關規定公開。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開及社會監督

各地要建立PPP項目信息公開機制,依法及時充分披露PPP項目基本信息、招標投標、采購文件、項目合同、工程進展、運營績效等,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內容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有關內容經申請可以不公開。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對PPP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切實維護公共利益。

 

第六章 項目支持

 

第二十四條 專項補助資金引導

設立甘肅省PPP項目引導專項資金,對列入省級PPP項目庫的重點項目、示范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對推廣PPP模式效果明顯、社會資本參與度高的市(州),予以傾斜支持。具體按《甘肅省PPP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執行。

鼓勵各地參照省上模式,設立本級PPP項目引導資金。

第二十五條 項目前期工作專項補助

對重點區域或行業的PPP項目規劃編制,以及重點PPP項目的評價論證咨詢、實施方案編制、招標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擬定、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和資產評估等,給予項目前期工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補助。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用地保障

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采用多種方式保障PPP項目建設用地。如果項目建設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掛,鼓勵相關工作與社會資本方招標、評標等工作同時開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導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