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稽察或者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在線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為了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事項,需要緊急下達投資補助或貼息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施行。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3 號)同時廢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