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決策監督
第十六條 黨政主要領導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企業“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以及決策后的實施負主要責任。
第十七條 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黨支部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決策后的實施效果等環節進行重點監督。發現決策或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十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公開、公司內部公開的要求,通過網絡、公示欄等多種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與會人員必須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集體決策失誤,黨政主要領導應承擔主要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參與決策的與會成員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明確記載的,可以免于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董事會負責解釋。試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及建議,可及時向董事會反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