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本專項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本年度項目建設規模和預計完成目標。
(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的年度中央投資計劃申請。
(三)從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中導出的投資計劃申報表。
(四)與申報投資規模相匹配的績效目標表。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當年投資規模、建設任務、項目申報和上年投資計劃執行等情況,確定年度各地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和與之匹配的績效目標,下達本專項投資計劃。
第十四條 國家下達投資計劃后,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將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并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明確安排方式。對分解后的具體項目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項目責任人、監管責任人應分別為項目(法人)單位、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的有關負責同志。相關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納入各級有關城市內澇治理系統化實施方案或縣城排水防澇系統化方案;
(二)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
(三)優先安排在建項目和具備前期條件近期可開工項目;
(四)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五條 項目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調整:
(一)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超過六個月未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嚴重滯后導致資金長期閑置一年及以上的;
(三)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變化較大影響投資安排規模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原則上僅限在本專項內調整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作出調整決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新調整安排的項目原則上應是已開工項目。有特殊情況需跨專項調整的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專款專用、專賬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抓緊督促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使之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避免形成資金沉淀。項目完工后,應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本專項實行項目按月調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每月 10 日前,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組織填報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 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強化項目日常監督管理,視情況采取在線監測、組織自查、復核檢查和實地查看等方式,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展、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視情況組織本專項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檢查,督促各地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根據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采取適當措施予以獎懲。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審計、督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文件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偽造或者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核減、停止撥付或者收回中央預算內投資,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滯留、擠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審計等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建立項目監督檢查結果與專項投資計劃掛鉤機制。對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調減其下年度投資計劃規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排水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規〔2020〕528 號)同時廢止。